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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
谈谈新旧《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的异同

一、新增、细化及调整内容(2025.05.30版相比2024.11.05版)

1.受托企业评估机制细化(2025版第三条)

1)新增对持有人资质、技术转移可行性的评估要求。

2)强调优先选择具备研发能力、掌握关键工艺技术的持有人。

2.技术转移要求强化(2025版第四条)

1)新增受托企业需成立技术转移工作组,明确职责。

2)要求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内控质量标准等文件,并经持有人审核。

3)要求对生产工艺及工艺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对差异点进行风险评估,制订相应防控措施。

3.风险防控新增条款(2025版第五条)

新增高风险产品(如无菌制剂)需持有人派驻人员每年至少一次现场观察或者通过视窗、视频等有效手段监督灭菌工艺验证、高级别洁净区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等验证活动

4.共线生产管理更严格(2025版第八条)

新增受托企业需向所有共线品种持有人通报风险评估情况。

5.变更管理细化(2025版第九条)

明确变更类别争议的处理:委托双方关于变更类别未达成一致的,应按照较高级别进行变更。评估认为存在质量风险的,应及时报告省药监局。

6.受托生产同一品种的管理要求新增条款(2025版第十条)

新增对于持有人委托多个受托企业生产同一药品的,应当定期开展产品质量一致性的研究。

7.留样和稳定性考察调整(2025版第十一条)

1)继续明确持有人不得委托受托企业开展留样及稳定性考察。

2)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母、子公司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可由其中一方进行留样及稳定性考察。

8.受托企业信息化管理(2025版第十三条)

鼓励受托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持有人经评估可采取非现场形式,对受托企业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开展定期审核。

9.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更新要求(2025版第十四条)

规定应根据法规文件规定和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

10.许可证管理调整(2025版第十八条)

对于持有人办理B类生产许可事项,分别列举了委托双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种情形。

1)委托双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需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可同步办理B类和C类药品生产许可事项。

2)委托双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受托企业取得《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后,持有人应当在12个月内申请办理B类生产许可事项。受托企业在持有人办理完成B类生产许可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C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1.长期停产的复产要求细化与调整(2025版第十九条)

1)明确对于连续5年及以上未生产的品种,应当先按照《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组织恢复生产。

2)增加具有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

3)相关生产线长期未生产(无菌生产线超过3年、其他类型生产线超过5年)拟恢复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复产前确认和验证,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4)受托企业可以以受托方的产品或者持有人的产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通过检查后方可接收委托生产。

12.主动注销许可情形调整(2025版第二十条)

由原来的每年年底前梳理,次年3月底前申请注销或核减相应生产范围调整为应当在终止委托活动后6个月内申请注销或核减相应委托、受托生产范围。


二、删除内容(2025.05.30版相比2024.11.05版)

1.删除检验要求(2024版第十一条)

2024版对于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以及对于成品的抽检均有明确的要求,2025版未保留该条款。

2.简化持有人变更限制(2024版第十七条)

2024版列举了6种不得出具意见书的情形(具体如下),2025版未保留具体条款。

1)  近三年内3拟转让品种多批次不合格或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注册核查不通过、该品种监督检查结论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

2)  受让方已持有相同品种的;

3)  持有人持有同一品种多种规格,仅转出部分规格的;

4)  距离上一次持有人变更时间不超出三年的;

5)  上市申请获得批准不超过三年的;

6)  药品审评(含上市申请、补充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期间的。

3.取消“备案类变更”表述(2024版第十八条)

2024版区分备案类与补充申请类变更,2025版未明确分类。

4.删除关于“委托生产有效期”的描述(2024版第十九条)

2024版对于委托生产许可有效期、申请延期时限及委托关系失效情形均有明确的描述,2025版未进行说明。


三、共同保留的核心内容

1.受托企业资质要求

需具备匹配的机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2024版第二条,2025版第二条)

2.技术转移与共线风险管理

1)均要求技术转移需验证工艺、清洁方法等。(2024版第四条,2025版第四条)

2)共线生产需按《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评估。(2024版第八条,2025版第八条)

3.年度检查与抽检

受托企业需接受年度全覆盖检查,高风险品种重点抽检。(2024版第二十一条,2025版第二十一条)

4.信息化与高质量发展

鼓励采用MESLIMS等系统。(2024版第二十七条,2025版第二十七条)


四、关键差异总结

内容

2024.11.05

2025.05.30

技术转移

要求配备机构和人员

新增工作组职责、文件审核流程及工艺差异点的风险评估

高风险产品监管

持有人现场派驻人员应定期参加无菌制剂培养基模拟灌装等验证活动

持有人应当派驻人员每年至少一次监督灭菌工艺验证、高级别洁净区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等验证活动

持有人变更限制

明确6种禁止情形

未保留具体条款

委托生产有效期

统一3年,届满前6个月可延期

未保留具体条款

监管重点

主要聚焦于持有人(MAH)的责任,强调持有人对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更强调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细化其资质、评估、风险防控等要求

委托生产许可程序

-

细化了按照委托双方是否在同一省份,分别申请B类(跨省委托)或C类(省内委托)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和程序

委托生产许可分类

主要涉及B类许可证(持有人委托生产)

新增C类许可证(适用于新增受托生产范围或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得委托生产的品种

未明确列举对于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

明确疗效不确切、易滥用、临床淘汰、长期未生产且可替代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

鼓励委托生产的品种

支持创新药、临床急需药、罕见病药等委托生产

已上市境外产品转境内生产、继续明确支持创新药、罕见病药、临床急需药、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药品的委托生产

长期停产的复产

对于长期停产的年限规定:无菌生产线超过1年、其他类型生产线超过3

对于长期停产的年限规定:无菌生产线超过3年、其他类型生产线超过5

共线生产管理

要求持有人和受托企业制定污染控制措施

细化共线生产变更管理,共线条件变化时(如新增品种、工艺变更),受托方必须形成明确评估结论,并及时通报所有共线品种持有人。持有人需承担因共线调整导致污染风险的召回责任

变更管理

持有人需建立变更控制体系

明确委托双方对变更类别未达成一致时,按较高级别执行,并需报告监管部门;评估认为存在质量风险的,应及时报告省药监局

信息化管理

鼓励信息化管理

鼓励委托双方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协议约定的文件和记录开展审核、传递、数据归档等工作

留样与稳定性考察

持有人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在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可由受托生产企业统一进行留样及稳定性考察

细化要求,重大偏差批次、重大变更后前三批、特殊储存条件产品需双方留样及考察;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可由持有人或者受托企业一方进行留样及稳定性考察

跨省委托监管

跨省委托办理时限为6个月

跨省委托办理时限延长至12个月

政策过渡安排

无特别说明

明确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按原要求办理


结论20255月的征求意见稿在202411月版本的基础上,根据反馈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和细化,监管要求更科学、更明确、更严格,同时也体现了鼓励创新和提升效率的导向。2025版进一步细化受托生产责任,强化技术转移、风险防控和共线管理,同时简化部分审批限制,推动监管灵活性与严格性并重。